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3360[1996]70号1996年7月3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3360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公务员职务轮换暂行办法(轮换)

第一条为培养高素质国家公务员,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廉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岗位轮换也称岗位轮换,是指在同一政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和部分具有特殊工作性质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变动。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的要求,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它们应该轮换。根据实际需要,轮换周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时,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经历。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轮岗

在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的部门和办公室之间轮换;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部门内的不同处室之间轮换。

在市政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部门内的不同部门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部门公务员的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任部分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工龄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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